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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院17年拒不执行(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 发布时间 2015-09-07

南阳法院17年拒不执行(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

南阳油田隆裕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追要欠款拖货案,唐河县法院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书,被告唐河县红旗水泥实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货款140260元,并自199837日起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4310元,由被告承担,认定(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书有效。随后,南阳市中院和唐河县法院出10多份判决书和裁定,法院各部门相互踢球,法院不执行。在执行中,唐河县政府变卖唐河县红旗水泥实业公司资产190万元,致使委托代理人史文祥(特别授权)78岁,17年来,来回奔波各部门上百次,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法院成了政府的保护伞,看看还能让78岁的代理人史文祥跑多少年……

法定代表人:闫世军任南阳油田隆裕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文祥(特别授权)

唐河县法院认定(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书有效。

南阳油田隆裕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唐河县红旗水泥实业公司(被告)拖欠货款一案,经由唐河县法院(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书: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19971215日签订的购销协议书;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货款140260元,并自199837日起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431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各部门相互踢球,南阳市中院和唐河县法院出10多份判决书和裁定。

2006年,代理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中查出新裁的证据,申请唐河法院变更执行主体,当时执行局局长朱清杨表示同意追加唐河县水泥厂为被执行人,将唐河县水泥厂厂长到法院说:“实业公司什么财产都没有了。”朱清杨局长说:“该公司财产合并入水泥厂,完全可以执行水泥厂。”后因水泥厂向县里汇报,法院要执行水泥,当时县里去一位书记到法院打了招呼,于20061212日下发了(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判决书中止执行裁定给代理人。

2007318日,代理人到唐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变更执行主体,2007824日,下发(1999)唐法执 709-1号,民事裁定书。后经中院复议。于2008626日,中院下发<2007>南中执复字第47号通知书,特通知唐河法院审查后予以纠正。唐河法院于2008年九月18日,下发(1999)唐法执字第7092号民裁定书,我公司申请中院复议,中院于2009910日,下发(2009)南中执复字第471号执行裁定如下:撤销唐河法院(1999)唐法执字第7092号民事裁定。后根据申请要求该案由中院指令内乡法院执行。内乡县法院(2009)内法执字节2251号执行裁定,以唐河县法院同样的理由终结执行。2010716日,申请中院复议,中院于20101021日下发(2010)南中执复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后经中院指定唐河法院执行。唐河法院又以内乡的同样理由下<1999>唐法执字节709-6号执行裁定书。投诉再次申请中院复议,中院于20121119日下发<2011>南中执复字节42-1号执行复议通知书,要求唐河法院继续执行。直到现在,唐河法院不予执行,该案已发生法律17年之久。唐河法院不作为,唐河法院收到中院的指令通知后,并未按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30条: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指令的错误,可以在收到指令后5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而是执法违法迟迟不予执行。刘建平院长说:我们执行政府难度大,叫找中院执行局,我们找中院提执行,中院管执行的丁建民院长提执,他说我们不提执,中院也不作为,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吊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裁定本辖区其它法院执行。

唐河法院已把委托证据毁灭。

2012年,南阳法院(2011)南中执复字节42-1号执行复议通知书,下达后,唐河法院不予执行。我到省高院上访时,省高院执行局伊庭长打电话给唐河法院王玉珏局长,他说我的委托不明,我说我的委托是法人闫世军和我到唐河法院办的,唐河法院把证据毁灭,伊庭长叫我到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告他们,后来举报中心有一位张继到中院监察室,要求查明,2014年元月,丁建民院长叫上执行局贺学海,监察室王杰和我三人到唐河法院去查明,到了唐河法院,王杰、贺学海在办公室商量,王玉珏在办公室门口守着,不让我进去,后来,他出来让我走。第二天,我找王杰,他说:“你要求什么?”我说:“要求查明,在2007316日,我和闫世军到唐河法院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委托原件。”他说:“没有。单位的公章和原来的公章不一样为由,不予执行。”实际上,唐河法院已把委托证据毁灭。

委托代理人史文祥(特别授权)讨债17年,花销损失10多万元,法院各部门相互推诿,执行未果。

在长达17年的讨债期,花销损失10多万元。我们上省高院上访几次。20131029日,给省高院张立勇去了挂号信,说该案长达十几年未执行,把资料寄给他,也没有回复。问高院怎样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判决10几年,中院裁定几年,生效文书无人执行。2006年,全省法院执行大会战时,我们也反映多次,在中院上访百次有余都没有得到解决。省巡视组来南阳时,我们上访多次,也无效果,习近平说的是,依法治国、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司法公平公正。下面的干部和领导不按中央的指导办,不作为。

我(委托代理人史文祥)给唐河法院管执行的院长丁锋一份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1987829日法(研)复(198733号文,即: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制度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系列的事业单位及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二、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实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负债务应由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

法院成了当地政府的保护伞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唐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拍卖人: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拍卖笔录显示:200816日,在唐河县财政局,唐河县政府拍卖唐河县龙山(集团)公司红旗厂所属房地产及整套生产设备共190万元,纳入唐河县政府财政。法院与当地政府相互有利益,导致这项经济案件迟迟执行未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通知书(2011)南职执复字第42-1号要求唐河法院自行予以纠正,对此案继续执行。可是,唐河法院不作为,目中无法为地方政府保护,不顾国法的尊言,省第七巡视组来南阳时已找过唐河法院多次无结果,现在我们打丁锋的电话都不接,打执行局王玉珏的电话也不接,打中级法院管执行院长的电话也不接。现将我们的电话列于黑名单,都打不通,现无法联系,避而不见,南阳法院17年来相互推诿,相互包庇,唐河县政府拍卖转移资产,唐河县法院拒不执行经济判决案,现有冤无处伸。

78岁的代理人史文祥要求国家有关领导督办执行:(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书,被告唐河县红旗水泥实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货款140260元,并自199837日起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为止,本案诉讼费4310元,由被告承担,和迟延履行金,合计81万元。希望国家有关领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言。

 

 

  (一)唐河县法院认定(1998)唐经初字第515号经济判决书有效。

 

(二)、唐河县政府拍卖唐河县龙山(集团)公司红旗厂所属房地产及整套生产设备共190万元,纳入唐河县政府财政。法院与当地政府相互有利益,导致这项经济案件迟迟执行未果。

(三)、法院不停地出判决书和裁定书,毁灭证据,中止执行,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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